EN
  • 中文
  • EN
首页 > 最新动态 >

全国人大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2019-01-02 15:41

   

0102154641528476124.png

12月29日,中国人大网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出修改。

  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对公众开放的民用机场应当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方可开放使用。其他民用机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申请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经验收合格:

  “(一)具备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区、航站区、工作区以及服务设施和人员;

  “(二)具备能够保障飞行安全的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气象等设施和人员;

  “(三)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保卫条件;

  “(四)具备处理特殊情况的应急计划以及相应的设施和人员;

  “(五)具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际机场还应当具备国际通航条件,设立海关和其他口岸检查机关。”

  (二)删去第一百零三条中的“检疫”。

  (三)在第二百一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四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源于民航资源网

分享到:

扫一扫

扫一扫
关注网站动态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