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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租赁飞机迎财税利好政策--解读《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018-05-17 09:21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明确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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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负担大幅降低
困扰了行业多年的重复征税问题得到解决。以跨境租赁为例,同一笔租金航企既要在海关缴纳进口增值税,又要到税务机关缴纳预提增值税,重复征税现象严重,24号公告的发布明确了飞机租赁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海关停止代征进口增值税,大幅降低了航空运营企业税收负担。
存量租约税费一并减免
对新政策执行后存量租约如何征税也是业内普遍关心的问题,文件强调的是“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那么租赁期内航企每期缴纳增值税无非就是以上几种方式进口申报,因此按照24号公告要求,对航企存量租约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一并获得了减免。




内容来源: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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